连州市第一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12-19 16:54:14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2018年8月24日,廖春红等劳动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诉称:他们在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因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怀远逃匿,被拖欠劳动报酬,请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处理被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据查,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连州市连州镇良江小区十六米路(粤房地产字第2661339号)首层自编三之一;法定代表人:辛怀远,联系电话:1893862****;该公司拖欠廖春红等13名劳动者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72445元 。上述事实有 《投诉登记表》1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14份;《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1份;《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工人工资欠薪凭证10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4份等证据证明。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连人社监[2018]第17号)。同时,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怀远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规定,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1月1日将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怀远移送连州市公安局,连州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侦查。
为了震慑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2018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的第一款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颁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第二条“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规定。因为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廖春红等13名劳动者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72445元 ,符合列入“黑名单”的规定。连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连州市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连人社监字[2018]第17号),将连州明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
赵德辉 梁艳静